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定价机制不简单,需要兼顾至少4个方面:垃圾排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垃圾处理行业的价格歧视;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垃圾排放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健全。垃圾的排放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垃圾处理存在外部经济性。排放者应从其排放垃圾所得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减小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社会应从其享受垃圾处理服务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企业的损失。
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普遍存在价格歧视现象,各地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尽不相同,且相差悬殊,东南西北中如此,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同一地区不同区(县)还是如此。导致价格歧视的原因,除“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市场较小”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客观原因外,主要是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具有垄断或定价能力优势。
而且企业还具有价格柔性优势,有能力根据具体项目调整供应价格。目前,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健全,偏向履行“及时处理垃圾,维持社区环境卫生”的基本功能,而轻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自治”等溢出效应。
垃圾处理费是确定垃圾排放费的依据。理论上讲,垃圾处理费应由垃圾产生(排放)者全部承担,但亦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垃圾产生(排放)者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确定垃圾处理服务的社会刚性需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救济等现实需要。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消除价格歧视、照顾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建议:垃圾处理行业应出台行业定价法,确定一个行业基准价,既消除价格歧视,又引导社会资本理性进入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细分市场,健全垃圾处理体系。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客观因素,允许各地垃圾处理价格围绕行业基准价在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明确施行“管住大众需求价格,放开特权需求价格;管住国企定价,放开社会企业定价”机制,确保行业基准价得以落地和垃圾处理价格存在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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