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中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
从市司法局获悉,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的《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下称《办法》)已于6月9日公布。《办法》将进一步明晰垃圾分类标准,厘清部门职权并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7月9日前,社会公众可向市司法局反馈意见。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地方立法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目前已是大势所趋。我市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但由于政策性文件层级低、稳定性不够,有必要将其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确认。
同时,我市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类垃圾混杂,生活垃圾不分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不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建设不足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亟待职能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各环节影响城市环境与卫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办法》的主要亮点首先是明确了分类标准,结合上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参考各地市的实际经验与立法例,拟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同时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便于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顺利推进改变市民生活习惯,引导市民全面积极参与。
此前垃圾分类管理中,城管和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责权不清晰,分工不明确,未形成合力,存在着职权交叉、相互扯皮的情况。《办法》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明确分工。
为解决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要求和责任人及其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不同区域性质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因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由此,通过一系列具体分类,科学、有序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明确规范与灵活调整相结合,更有利于实践中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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