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日前发布2022年第1号政府令,公布《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黄石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收集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等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同时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最后规定,负有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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