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详情如下: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餐桌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餐饮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州大学城及高新区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实行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中心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餐饮垃圾收运作业标准,组织各级环境卫生部门指导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合理设置收集点位;指导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合理收运模式。
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做好餐饮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落实收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督促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协议,及时做好收运台账、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餐饮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建立餐饮垃圾收运登记台账;对口联系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争取国家、省项目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餐饮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性收费标准;对口联系省发改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口联系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饮垃圾饲喂牲畜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集、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利用加工的废弃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星级旅游饭店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旅游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幼儿园及各类学校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及各类学校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教育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开展餐饮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及食堂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从事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餐饮垃圾的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企业正确投放餐饮垃圾,落实规范收运签订协议义务,做好台账统计等工作,促进餐饮垃圾源头减量。
第九条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餐饮垃圾交付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并对交付的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及时完整记录餐饮垃圾产生台账。
(二)将餐饮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异物混杂,设置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三)不得将餐饮垃圾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年度收运处置计划,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与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完整记录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台账和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饮垃圾专用密闭车辆定时收集、运输,按照统一标识标志喷涂车身并保持外观整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环卫作业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严禁滴撒漏,严禁污染环境。
(四)不得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收运,发现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将餐饮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的,应当及时告知餐饮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餐饮垃圾计量、收运、贮存和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饮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餐饮垃圾处置设施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在餐饮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与特许经营企业之间交接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联动机制,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开展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的评选标准。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应当纳入城市精细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如实举报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饮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长乐区和各县(市)的餐饮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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