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2日荆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节选)。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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