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息,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此管理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餐厨垃圾产生者为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餐厨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餐厨垃圾产生者为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排放、倾倒餐厨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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