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服务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挂网公示。采购预算279419.5523万元,服务期3年。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及厨余垃圾、死禽畜、粪便生化处理。
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服务用户需求书
说明:1、本部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投标人在投标时参考,投标人应谨慎引用本部分内容,投标人引用本部分资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2、如本用户需求书的条款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于各子包。
一、项目名称
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服务
二、采购内容及服务年限
1、采购内容:
子包一:采购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服务;
子包二:采购广州市中心城区厨余垃圾、死禽畜、粪便生化处理服务。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提供上述垃圾处理服务,确保垃圾100%无害化处理,二次废弃物处理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采购预算为:人民币279419.5523万元(其中,子包一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202968.032万元,子包二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76451.5203万元)。(以上价格为内审价,最终以财局批复为准)
3、子包是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可选择申请参加本项目任意一个或多个子包的投标,但应对所投子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允许兼投兼中。
4、税收优惠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税财〔2015〕78号)执行。
5、服务期:3年,具体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三、项目处理规模及服务范围
子包一:采购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服务
1、处理需求:焚烧处理量约为9500吨/日,不设保底供应量。对于采购人供应的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垃圾,投标人均应全部接收处理。
2、供应垃圾种类:采购人提供一般生活垃圾以及符合进厂处理要求的固体废弃物。
3、垃圾运输: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垃圾由采购人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收运并运输至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输费用无需投标人承担;如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在广州市范围内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点,并承担广州市域范围外运输费用,采购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4、垃圾处理方式:垃圾采用炉排炉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烟气处理工艺需包含湿法除酸+SCR。垃圾处理均包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二次废弃物的处理。
5、投标人应配套足够规模污水处理设施,以满足污水就地处置需求。
子包二:采购广州市中心城区厨余垃圾、死禽畜、粪便生化处理服务
1、处理需求:厨余垃圾处理量约1400吨/日,死禽畜处理量约65吨/日,粪便处理量约250吨/日,不设保底供应量。对于采购人供应的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垃圾,投标人均应全部接收处理。在粪便、厨余垃圾两类垃圾中的其中一类供应量不足情况下,采购人可用另一类进行替换。
2、供应垃圾种类:采购人提供的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死禽畜和粪便。
3、垃圾运输: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厨余垃圾由采购人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收运并运输至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死禽畜、粪便由排污单位运输至投标人垃圾处理设施,运输费用无需投标人承担。如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在广州市范围内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点,并承担广州市域范围外运输费用,采购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4、垃圾处理方式:厨余垃圾采用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死禽畜采用高温灭菌脱水工艺进行处理,粪便采用絮凝脱水工艺进行处理。垃圾处理均包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二次废弃物的处理。
5、投标人应配套足够规模污水处理设施,以满足污水就地处置需求。
四、项目要求
1、投标人拟投入所投子包的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如拟投入的垃圾处理设施已有处理服务项目正在履行,则指该设施的富余处理能力)能满足所投子包的处理需求(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拟投入设施数量不限,单个设施的认定以其项目立项(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准,且应为投标人所有。
★2、对于投标人垃圾处理设施的基本要求:
(1)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合法报建手续(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2)若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的要求,完成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申请,获得移出地和接收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3、对于投标人处理资质的基本要求:
(1)投标人为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已取得,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仅适用于子包二)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死禽畜处理服务的单位)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死禽畜处理服务的单位)不具备此证且其拟投入的垃圾处理设施(死禽畜处理设施)未进入商业运营期,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死禽畜处理服务的单位)须承诺在其拟投入的垃圾处理设施(死禽畜处理设施)进入商业运营期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五、服务要求
1、处理垃圾标准:
子包一: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处理垃圾,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评价标准》(CJJ/T137)AAA级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DBJ/T15-174),《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子包二: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处理垃圾,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7月3日印发),《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号)。
注:如有新的标准,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
2、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子包一: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较严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二类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GB/T18920)、《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GB/T2503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
子包二: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05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有机肥料》NY525、《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等。
注:如有新的标准,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
3、在不超过中标人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情况下,中标人应接收经采购人审批同意的其他固体废弃物,有标准规范明确不适宜处理的除外。
4、中标人应于开始服务前向采购人报备各垃圾处理设施基本信息、设施二次废弃物处置去向等情况,不得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不得将生活垃圾运输、转运至未向采购人报备的处理设施处置,不得擅自将垃圾处理服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因实际需求确需将垃圾处理服务中部分辅助性项目(设施维护校验检修、废渣处理、飞灰处理等辅助性项目)分包的,对外委托承包相关业务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并须将受委托承包方相关资质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资质单位委托承包相关业务,否则,后果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将部分具体业务分包给第三方经营的,中标人与第三方应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垃圾交付时间(各设施每日接收垃圾时间段)原则上为24h,具体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六、监管要求
1、采购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对中标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2、子包一:采购人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等制定《监管评分表》,扣罚分数与处理费用挂钩,具体详见合同相关监管内容。
子包二:采购人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监管评分表》,扣罚分数与处理费用挂钩,具体详见合同相关监管内容。
七、服务团队的要求
子包一:1、投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管理类、机械类、热能类、热工类、电气类、化学类或环保类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
2、投标人拟投入的垃圾处理设施须配置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管理类、机械类、热能类、热工类、电气类、化学类或环保类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及配备不少于3名服务团队成员;如投标人拟投入多个垃圾处理设施,则每个垃圾处理设施均需按本项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
子包二:1、投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管理类、机械类、热能类、热工类、电气类、化学类或环保类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
2、投标人拟投入的垃圾处理设施须配置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管理类、机械类、热能类、热工类、电气类、化学类或环保类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及配备不少于2名服务团队成员;如投标人拟投入多个垃圾处理设施,则每个垃圾处理设施均需按本项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
八、结算计量标准
垃圾实际接收量以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认可的地磅称重数量为准。
九、服务费用结算
1、垃圾处理费按垃圾实际接收量(地磅称重数量)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分别按设施进行核算,具体详见合同付费条款。
垃圾处理费计算公式为:垃圾处理费=垃圾实际接收量×垃圾处理单价。
垃圾处理单价包含垃圾处理的所有成本、税费及附加。如中标人将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二次废弃物委托给采购人已预留处理能力并已采购该二次废弃物处理服务的垃圾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处理的,则该部分二次废弃物处理成本不包含在垃圾处理价格成本中。
当月监管扣罚金额和当月合同违约金均从次月服务费中扣减。
2、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评分,考核评分依照《月度监管评分表》执行。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采用扣分制。
3、监管扣罚金额按自然月、按设施分别进行核算;监管扣罚金额由采购人在中标人次月服务费中扣除,当月总扣分≤10分时,不扣除服务费(部分条款除外,具体见《监管评分表》);当月总扣分>10分时,按实际扣分扣减服务费。单个设施当月监管扣罚金额=当月中标人单个设施实际总扣分×违规情况发生当月服务费×限价核定利润率×0.01。
4、服务期间,采购人委托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对中标人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服务费支付手续。
5、中标人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计算上月处理服务费,并以结算清单方式报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审核,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在完成结算清单审核流程并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开具抬头为“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垃圾处理服务费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由广州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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