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基于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市政公用事业的定位,设计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作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责任,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要求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公众既是垃圾的产生者,又是垃圾管理的监督者,作为垃圾产生者,承担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的责任,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作为垃圾管理监督者,有权了解与生活垃圾相关的信息,并监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针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设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在分类投放与分类收运中施行双向监管机制;明确作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针对餐厨垃圾设立特许经营权;对环卫作业车辆的通行进行了规定,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类类别。
同时,依据上位法对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建立考核成效评估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及作业单位未按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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